• 村民砍伐自家树木领刑三年 系一级重点保护植物

    • 2016-10-08
    • 消息来源:贵阳晚报

         遵义市播州区农民许某,认为处理自家的树没啥关系,砍掉自家坟山上的两棵红豆杉卖掉。9月28日,他因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据介绍,被砍伐两株红豆杉,最大树龄超过200年。

        家住播州区农村的许某,自家坟山上有两株百年树龄的红豆杉。此前,因乡镇林业站和村里的宣传,许某知道这两棵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不能随便砍伐、移植、买卖。

        今年初,许某家门中的兄弟许某某建房时,听说红豆杉树防虫、防臭,还有抗癌作用,便打起了许某家两株红豆杉的主意。随后,双方协商,许某以2680元的价格,将两株红豆杉卖给许某某,并帮助砍伐。

        事后,许某某在转运砍倒后的红豆杉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国家权威部门鉴定,被砍伐的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两株的树龄分别为179±5年、219±5年,又属于古树。

        据介绍,许某、许某某被检察机关分别以涉嫌非法采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对此,许某曾辩解认为,红豆杉长在自家坟山上,产权属于自己,怎么处理应是自己的事。

        9月28日,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许某某的行为均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他们归案后,能认识到错误,并愿意补种树木弥补生态损失,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故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3000元。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不管树木长在什么地方、产权属于谁,采伐行为都必须经国家主管机关审批,否则视为违法。而百年以上的大树、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依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即便是因病、因灾死亡后处置,也需省级林业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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