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颁布新版农药管理条例

    • 2007-10-11
        记者从天津市经委获悉,刚刚颁布的《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重新对该市农药的生产、经营以及使用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新《条例》对各种违规行为均有明码处罚标准。

      这部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凡是蔬菜、瓜类、果树和中草药材等作物,园林绿化、花卉种植和一定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蝗虫等病虫害防治,苍蝇、蚊子、蟑螂等卫生害虫防治等情况,不得使用高毒、剧毒农药。违反《条例》规定的,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收尚未使用的农药,并责令销毁其产品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条例》还规定,在天津市生产、分装和进口的农药必须依法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禁止流动销售农药产品。购买高毒、剧毒农药的,应当出示有效证明,并如实说明用途。经营者对销售的高毒、剧毒农药应当作详细记录;对用途不当的,应当拒绝销售,并说明理由。此外,新《条例》还对违反者作出了法律责任规定,如流动销售农药的,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其农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销售高毒、剧毒农药及杀鼠剂的,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其农药;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等。
                   
      据了解,目前,天津市经国家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为40多家,农药产品涉及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等品种560多个,其中原药品种为46个。与山东、江苏等农药大省相比,天津市农药生产水平居于中等地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对高毒农药的有关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5种高毒剧毒农药全面禁止喷洒农作物。天津市有关部门表示,顺利推进这方面工作还需要科研部门、企业以及用户之间的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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