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园林植物创新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促进会性质:本会是由广东地区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和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促进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城镇化建设、美丽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为导向,园林园艺植物(主要包括无性繁殖的鲜切花、盆栽植物与绿化苗木、果树类)新品种与产业技术创新为方向,立足广东,面向全国,联系世界。以核心骨干企业为主体,结合政府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建立政产学研联动的创新体系,突破新优园林园艺植物研发应用瓶颈,促进园林园艺植物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应用,构建新品种保护联盟,搭建技术市场平台,提高研发成果转化率,推动产业结构创新,提升园林园艺植物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生态环境建设的科技水平。
第四条 促进会接受广东省林业厅业务主管、广东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16号富力盈盛广场B栋24楼24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二)搭建园林园艺植物技术创新平台,支持会员单位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协调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转化;
(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构建新品种保护联盟,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及维护力度,维护本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生产、营销与应用的协调和约束机制,加强行业自律,防止恶性竞争;
(五)开展交流合作,围绕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承担国家和地方的相关研究课题,为政府建言献策;
(六)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对接国际同类组织,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广泛开展、全面实现园林园艺植物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来、走出去战略和目标;
(七)开展本会宗旨所允许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促进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分为三大类:核心企业会员,核心非企业会员,普通会员;个人会员为普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协定;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核心会员需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和市场影响力。其中,核心企业会员:综合性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在100万元以上;苗木生产企业面积达100亩以上及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核心非企业会员:相关事业单位、高校、科研与设计等单位,应在政产学研协调、园林园艺植物相关产业新技术研发、新品种开发与市场营销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实力。普通会员:可根据本会技术创新的需要发挥积极的作用。
(五)必须是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较好的信誉,承诺在自身经营及本会活动中能秉承诚信原则;
(六)履行本会成员义务。
(一)提交加入本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秘书处审查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企业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四)核心会员需理事会2/3通过,普通会员需理事会1/2以上通过,并由理事会颁发本会会员相关证件。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回自由;
(六) 在本会组织的系列推广活动中享受优惠;
(七) 在本会官方网站发布相关信息的权利。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为本会提供技术信息、设备、人才等支持;
(六)尊重保护本会成员间的知识产权;
(七)保守本会以及本会成员机密。
核心企业会员为理事及理事以上单位,收费标准为:
会长单位3万元/年;
副会长单位1万元/年;
理事及监事单位0.5万元/年;
核心非企业会员即事业单位、高校、科研与设计等理事及理事以上单位,均可用提供各类服务等代替缴交会费,其服务折算额度由理事会认定。
普通单位会员0.1万元/年;
普通个人会员0.02万元/年。
以上单位按每年会费缴交额度,对本会重大决定行使表决权。所有会员单位责权相同,除本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外,各会员单位均有义务为本会工作。
本会会费每年12月31日前交纳,缴纳的年费不退还。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退出时,该单位将自动放弃与本会的缔约关系,也不再享受其在本会的共享条件。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本会成员证书,在本会秘书处备案,秘书处负责向全体成员通报;退出本会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本会;成员单位退出本会,其单位相关人员同时退出本会理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和秘书处。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会章程;
(二)任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批准本会年度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以及本会财务预决算报告;
(十一)代表本会向国家科技部等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的科技政策性建议;
(十二)对本会的变更、终止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主要职责:(一)参加常务理事会,出席秘书处会议;
(二)对协会重大项目和涉外间国际合作项目进行初审工作,提供法律咨询。
(三)定期与社团登记机关、业务指导单位联系,并汇报协会工作。
(四)接受理事会交办的专项调查和业务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4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议任免联盟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五) 审议并确定联盟理事投票权重系数;
(六)会长可授权副会长、秘书长代表本会处理相关会务。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