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出台
- 2010-09-07
- 消息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根据《办法》,从事商品林木种子生产和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建立、健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建立的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
《办法》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所应包括的内容作了具体介绍,并要求林木种子生产者和经营者分别填写《林木种子生产档案表》和《林木种子经营档案表》。
《办法》还明确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的具体措施。(白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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