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尔滨市滩涂保护条例》批准

    • 2012-12-21
    • 消息来源:哈尔滨日报

    花卉世界网12月21日消息: (2012年11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哈尔滨市滩涂保护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7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2月1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2月14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滩涂的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地利用滩涂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松花江及其支流河道内滩涂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滩涂,是指河道内常水位至洪水位之间,经市、县(市)人民政府认定的滩地。

    第三条 滩涂保护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为主、科学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滩涂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滩涂管理机构负责滩涂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滩涂的保护。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财政、林业、工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旅游、城市管理、畜牧兽医、农业、民政、档案、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滩涂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滩涂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滩涂修复与利用、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 滩涂资源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部分以外,均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滩涂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滩涂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滩涂进行确认并划定范围,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林业、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畜牧兽医等部门以及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市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编制滩涂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滩涂保护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并与其他涉水规划相协调。

    滩涂保护规划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滩涂保护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滩涂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增加对滩涂保护的资金投入,保证滩涂保护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滩涂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多渠道筹集滩涂保护资金。

    滩涂保护资金专项用于滩涂的退耕还湿、生态修复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滩涂保护规划,确定滩涂功能定位,设立滩涂保护界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滩涂保护界标。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生态环境已被破坏的滩涂,编制滩涂生态整治和修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滩涂资源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滩涂范围内的原生态植物群落、典型地貌、古树名木、地质遗迹、野生动物等资源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如实记录调查和监测数据。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滩涂生态系统评价,并编制滩涂生态系统评价报告。

    滩涂生态系统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滩涂基础资料,滩涂生态系统质量评价,滩涂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建议等内容。

    第十七条 禁止在滩涂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垦耕种、养殖;

    (二)放牧、烧荒、砍伐林木、采集原生态植物;

    (三)向滩涂及其周边区域排放、掩埋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矿渣、煤灰、残土、垃圾、残冰雪等废弃物;

    (四)猎捕鸟类及其他野生动物,捡拾、收售鸟卵;

    (五)刷洗机动车辆、设备;

    (六)打井、埋葬、挖掘草皮;

    (七)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

    (八)加工、维修、漆刷船只;

    (九)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十)擅自围堰、围栏、筑坝、挖塘;

    (十一)其他破坏滩涂生态环境的活动。

    已有 1304 次浏览
    • 关于我们 | 营业执照
    • Copyright© 2008-2016 ,佛山市陈村花卉世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09125033号-3粤公网安备 44060602000066号
    • 手机:18029327647 电话:0757-23832892 传真:0757-23334883 QQ:1214217437 邮箱:flowerworld@126.com

    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佛山网络警察报警平台公共信息安全网络监察佛山市公安局公共信息安网监察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