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 2010-09-02
    • 消息来源: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颁布日期】  2006-9-1
    【失效日期】  2006-9-1 【颁布单位】  国务院发布
    【实施日期】  2006-9-1
    【文    号】  1
    第一条 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 促进农业生产 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依照本规定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为农业特 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 人), 应当依照本规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 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 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
      (二) 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毛茶、 蚕茧、药材、果用瓜、花卉、 经济林苗木等园艺收入;
      (三) 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滩徐养殖、 海淡水养殖及捕捞品收入;
      (四) 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 天然橡胶、天然树脂、木本油 料等林木收入;
      (五) 牲畜收入,包括牛猪羊皮、羊毛、兔毛、 羊绒、驼绒等牲畜收入; 
     (六) 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 蘑菇等食用菌收入;
      (七)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第四条 全国统一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 依照本规定所附的农业特产 税税自税率表执行。 个别税目、税率的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 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农业特产税税率。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在5-20%的幅度内规定。
      第五条 农业特产税的应钠税额, 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 计算征收。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以人民市计算.农业特产品实际 收入, 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 购价格或者市场收购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
       个别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的计算方法,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
     (一) 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 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二) 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徐、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 入时起一至三年内准予免税; 
     (三) 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 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
      (四)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 酌情准予减税、免税。农业特 产税的减税、免税,由纯税人提出申请, 经县(市)财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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