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
- 2010-09-07
- 消息来源:
【标 题】 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 2006-4-6
【失效日期】 2006-4-6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2006-4-6
【文 号】 1
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测报人员的条件和职责
第三章测报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四章观察和记载制度
第五章发报和联系制度
第六章资料档案管理
第七章考核和奖惩
关于印发《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以下简称测报)是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为了逐步实现测报工作的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测报的任务是通过对主要森林病虫害的调查与系统观察,结合分析有关资料,准确、及时地预报出森林病虫害的发生期、发生量、发生范围和危害程度,提出防治意见。
第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测报工作的领导,广泛开展群众性测报工作,实行专业测报与群众测报相结合。安排必要的测报经费,健全组织系统,严格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测报人员的条件和职责
第四条专职测报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兼职测报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热爱林业工作;身体健康;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能胜任测报工作。
第五条测报人员应严格执行测报工作的规定,认真调查和汇总测报资料,完成各项测报任务,协助搞好防治工作。
第三章测报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林业部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协调全国的测报业务工作。
二、整理和综合分析各地上报的测报资料,定期发布全国主要森林病虫害的发生趋势。
三、进行测报技术和防治指标的调查研究,拟定测报办法。
四、总结交流测报经验,组织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
五、收集测报资料,建立病虫测报档案和数据库。
第七条省级测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测报网点,指导测报业务工作,考核、审批专职测报人员。
二、确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测报对象,进行测报技术和防治指标的调查研究,拟订测报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总结交流经验,组织技术培训。
三、掌握主要病虫害的发生动态,定期发布预报。
四、积累测报资料,建立病虫档案。
第八条地、县级测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调查本行政区域病虫害的发生情况,准确、及时地发布预报或警报,提出防治意见。
二、管理基层测报人员,确定其工作责任区和调查观察点。核查各地上报的测报材料,保证调查和预报的准确性。
三、总结交流测报经验,组织技术培训,进行技术指导。
四、整理测报资料,建立病虫测报档案。
第四章观察和记载制度
第九条省级测报机构对本地主要测报对象,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若干重点地区或林场,建立中心测报点,设置永久性标准地或临时性标准地,定期进行系统观察,实行系统测报与一般测报相结合。
第十条各级测报机构应制定测报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按时观察记载,不得缺漏。
第十一条观察记录要按统一格式,填写准确、完整和清楚,不得随便更改、臆断和伪造。原始资料应妥为保存。
第五章发报和联系制度
第十二条各级测报机构应根据对主要病虫害的调查情况,经综合分析后,准确地发布预报。如因特殊情况,原预报发生的时间、数量有变化时,应加发补充预报。
第十三条预报的种类
一、定期预报:根据森林病虫发生或流行的规律,定期发布预报。
(一)短期预报:一个世代或半年以内的发生情况。
(二)中期预报:相隔一个世代或半年以上的发生情况。
(三)长期预报:相隔两个世代或一年以上的发生情况。
二、警报:近期将暴发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严重病虫害时,由县级测报机构迅速发布警报。
三、通报:全面报道本地区森林病虫害发生发展以及防治动态等。
第十四条预报的内容
一、发生期:森林病害的病原扩散和发病的始、盛、末期;森林害虫各虫态或虫龄出现的始、盛、末期。
二、发生量:森林病虫害的感病指数、感病株率、虫口密度、虫株率等。
三、发生范围:发生地点和发生面积。
四、危害程度:预测病、虫发生后,可能造成的危害。以轻、中、重三级表示。划分标准为:
(一)叶部病虫害
树叶被害三分之一以下为轻微(+);
树叶被害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为中等(++);
树叶被害三分之二以上为严重(+++)。
(二)树干、枝梢病虫(不包括蛀干害虫)
树干、枝梢被害株率20%以下为轻微(+);
树干、枝梢被害株率21%?50%为中等(++);
树干、枝梢被害株率51%以上为严重(+++)。
(三)蛀干害虫及主梢、根部病虫
受害株率10%以下为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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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2006-4-6
【失效日期】 2006-4-6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2006-4-6
【文 号】 1
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测报人员的条件和职责
第三章测报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四章观察和记载制度
第五章发报和联系制度
第六章资料档案管理
第七章考核和奖惩
关于印发《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以下简称测报)是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为了逐步实现测报工作的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测报的任务是通过对主要森林病虫害的调查与系统观察,结合分析有关资料,准确、及时地预报出森林病虫害的发生期、发生量、发生范围和危害程度,提出防治意见。
第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测报工作的领导,广泛开展群众性测报工作,实行专业测报与群众测报相结合。安排必要的测报经费,健全组织系统,严格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测报人员的条件和职责
第四条专职测报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兼职测报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热爱林业工作;身体健康;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能胜任测报工作。
第五条测报人员应严格执行测报工作的规定,认真调查和汇总测报资料,完成各项测报任务,协助搞好防治工作。
第三章测报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林业部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协调全国的测报业务工作。
二、整理和综合分析各地上报的测报资料,定期发布全国主要森林病虫害的发生趋势。
三、进行测报技术和防治指标的调查研究,拟定测报办法。
四、总结交流测报经验,组织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
五、收集测报资料,建立病虫测报档案和数据库。
第七条省级测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测报网点,指导测报业务工作,考核、审批专职测报人员。
二、确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测报对象,进行测报技术和防治指标的调查研究,拟订测报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总结交流经验,组织技术培训。
三、掌握主要病虫害的发生动态,定期发布预报。
四、积累测报资料,建立病虫档案。
第八条地、县级测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调查本行政区域病虫害的发生情况,准确、及时地发布预报或警报,提出防治意见。
二、管理基层测报人员,确定其工作责任区和调查观察点。核查各地上报的测报材料,保证调查和预报的准确性。
三、总结交流测报经验,组织技术培训,进行技术指导。
四、整理测报资料,建立病虫测报档案。
第四章观察和记载制度
第九条省级测报机构对本地主要测报对象,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若干重点地区或林场,建立中心测报点,设置永久性标准地或临时性标准地,定期进行系统观察,实行系统测报与一般测报相结合。
第十条各级测报机构应制定测报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按时观察记载,不得缺漏。
第十一条观察记录要按统一格式,填写准确、完整和清楚,不得随便更改、臆断和伪造。原始资料应妥为保存。
第五章发报和联系制度
第十二条各级测报机构应根据对主要病虫害的调查情况,经综合分析后,准确地发布预报。如因特殊情况,原预报发生的时间、数量有变化时,应加发补充预报。
第十三条预报的种类
一、定期预报:根据森林病虫发生或流行的规律,定期发布预报。
(一)短期预报:一个世代或半年以内的发生情况。
(二)中期预报:相隔一个世代或半年以上的发生情况。
(三)长期预报:相隔两个世代或一年以上的发生情况。
二、警报:近期将暴发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严重病虫害时,由县级测报机构迅速发布警报。
三、通报:全面报道本地区森林病虫害发生发展以及防治动态等。
第十四条预报的内容
一、发生期:森林病害的病原扩散和发病的始、盛、末期;森林害虫各虫态或虫龄出现的始、盛、末期。
二、发生量:森林病虫害的感病指数、感病株率、虫口密度、虫株率等。
三、发生范围:发生地点和发生面积。
四、危害程度:预测病、虫发生后,可能造成的危害。以轻、中、重三级表示。划分标准为:
(一)叶部病虫害
树叶被害三分之一以下为轻微(+);
树叶被害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为中等(++);
树叶被害三分之二以上为严重(+++)。
(二)树干、枝梢病虫(不包括蛀干害虫)
树干、枝梢被害株率20%以下为轻微(+);
树干、枝梢被害株率21%?50%为中等(++);
树干、枝梢被害株率51%以上为严重(+++)。
(三)蛀干害虫及主梢、根部病虫
受害株率10%以下为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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