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

    • 2010-09-07
    • 消息来源:
      【标    题】  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  2006-4-6
    【失效日期】  2006-4-6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2006-4-6
    【文    号】  1
    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测报人员的条件和职责
        第三章测报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四章观察和记载制度
        第五章发报和联系制度
        第六章资料档案管理
        第七章考核和奖惩
        
        关于印发《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以下简称测报)是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为了逐步实现测报工作的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测报的任务是通过对主要森林病虫害的调查与系统观察,结合分析有关资料,准确、及时地预报出森林病虫害的发生期、发生量、发生范围和危害程度,提出防治意见。
        
        第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测报工作的领导,广泛开展群众性测报工作,实行专业测报与群众测报相结合。安排必要的测报经费,健全组织系统,严格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测报人员的条件和职责
        
        第四条专职测报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兼职测报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热爱林业工作;身体健康;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能胜任测报工作。
        
        第五条测报人员应严格执行测报工作的规定,认真调查和汇总测报资料,完成各项测报任务,协助搞好防治工作。
        
        第三章测报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林业部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协调全国的测报业务工作。
        二、整理和综合分析各地上报的测报资料,定期发布全国主要森林病虫害的发生趋势。
        三、进行测报技术和防治指标的调查研究,拟定测报办法。
        四、总结交流测报经验,组织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
        五、收集测报资料,建立病虫测报档案和数据库。
        
        第七条省级测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测报网点,指导测报业务工作,考核、审批专职测报人员。
        二、确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测报对象,进行测报技术和防治指标的调查研究,拟订测报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总结交流经验,组织技术培训。
        三、掌握主要病虫害的发生动态,定期发布预报。
        四、积累测报资料,建立病虫档案。
        
        第八条地、县级测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调查本行政区域病虫害的发生情况,准确、及时地发布预报或警报,提出防治意见。
        二、管理基层测报人员,确定其工作责任区和调查观察点。核查各地上报的测报材料,保证调查和预报的准确性。
        三、总结交流测报经验,组织技术培训,进行技术指导。
        四、整理测报资料,建立病虫测报档案。
        
        
        第四章观察和记载制度
        
        第九条省级测报机构对本地主要测报对象,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若干重点地区或林场,建立中心测报点,设置永久性标准地或临时性标准地,定期进行系统观察,实行系统测报与一般测报相结合。
        
        第十条各级测报机构应制定测报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按时观察记载,不得缺漏。
        
        第十一条观察记录要按统一格式,填写准确、完整和清楚,不得随便更改、臆断和伪造。原始资料应妥为保存。
        
        
        第五章发报和联系制度
        
        第十二条各级测报机构应根据对主要病虫害的调查情况,经综合分析后,准确地发布预报。如因特殊情况,原预报发生的时间、数量有变化时,应加发补充预报。
        
        第十三条预报的种类
        一、定期预报:根据森林病虫发生或流行的规律,定期发布预报。
        (一)短期预报:一个世代或半年以内的发生情况。
        (二)中期预报:相隔一个世代或半年以上的发生情况。
        (三)长期预报:相隔两个世代或一年以上的发生情况。
        二、警报:近期将暴发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严重病虫害时,由县级测报机构迅速发布警报。
        三、通报:全面报道本地区森林病虫害发生发展以及防治动态等。
        第十四条预报的内容
        一、发生期:森林病害的病原扩散和发病的始、盛、末期;森林害虫各虫态或虫龄出现的始、盛、末期。
        二、发生量:森林病虫害的感病指数、感病株率、虫口密度、虫株率等。
        三、发生范围:发生地点和发生面积。
        四、危害程度:预测病、虫发生后,可能造成的危害。以轻、中、重三级表示。划分标准为:
        (一)叶部病虫害
        树叶被害三分之一以下为轻微(+);
        树叶被害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为中等(++);
        树叶被害三分之二以上为严重(+++)。
        (二)树干、枝梢病虫(不包括蛀干害虫)
        树干、枝梢被害株率20%以下为轻微(+);
        树干、枝梢被害株率21%?50%为中等(++);
        树干、枝梢被害株率51%以上为严重(+++)。
        (三)蛀干害虫及主梢、根部病虫
        受害株率10%以下为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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