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落实要切实推进
- 2010-09-07
- 消息来源:金融时报
《通知》指出,发展森林保险是中央支持“三农”、发展林业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积极分散林业风险,保持和巩固林业建设成果,保障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对顺利推进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现代林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应当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按照“统一原则、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思路,探索建立由保险监管、林业、财政等部门与保险经办机构、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等多方积极参与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机制,逐步扩大森林保险的覆盖面,不断完善森林保险险种和服务创新,力争实现“政府满意、林农实惠、森林保障、保险发展”。
《通知》强调,要坚持试点先行、以点带面、总结经验、稳步推广,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在既有三个获得保费补贴的三个试点省份以外,同时鼓励森林资源丰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入的省(区)积极摸索和积累经验,为争取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试点单位做好准备。此外,要以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为切入点,积极推动林农小额信用贷款保险、管护人员意外保险等涉林保险业务发展。
《通知》同时要求各地根据当地成灾特点和参保对象意愿,开发设计有潜力、受欢迎的保险产品。试点地区可单独选择火灾责任,也可选择火灾及其他几种对本地林业生产影响较大的自然灾害列入本地政策性森林保险保障范围,提高森林保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仅如此,还应合理确定免赔额度,吸引林农积极参保。
对于广大林农关注的保险金额和费率,《通知》指出,政策性森林保险的保额和费率设定应以"低保费、保成本、广覆盖"为原则,既要考虑到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缴费能力和基本保障需求,又要考虑到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水平和稳健经营,防止超出双方的承受能力。保险金额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可在300-800元/亩之间选择。若参保对象需要增加除上述以外的保险责任或保额,并由此产生的保费,可由地方财政部门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支持。不能提供保费支持的,可由参保对象自行承担相应增加的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