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植物检疫证书》(农业)办事指南
- 2010-09-07
- 消息来源:花卉世界网
项目名称:《植物检疫证书》(农业)
审查内容:是否携带调入地所禁止携带的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时调入地省级检疫机构(或其授权地、县检疫机构)是否同意调入。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办事条件:1. 提交《调运检疫申请书》。
2.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的还需提供调入地省级检疫机构或其授权地、县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要求书。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
2.审查和决定。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申请人以《产地检疫合格证》在产地换取《植物检疫证书》。未经过产地检疫的,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按照《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对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及相关设施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结果决定是否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承诺时限:以《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的,当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经现场检疫或室内检疫合格的,在检疫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 价费字452号)的规定收取。
调运检疫申请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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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单位(人) |
联系人: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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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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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单位(人) |
如果发货单位与申请单位为同一单位,以下两行内容不必填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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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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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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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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